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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2和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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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2和43条
《行政诉讼法》第82条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