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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弹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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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弹性工作
请问弹性工作加班劳动法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对能施行弹性工作制的单位有着明确的规 定,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够施行弹性工作制.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 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弹性工作制”就属于上条法律中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除此之外,实行弹性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根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劳动法对弹性工作制实行人员的限制 弹性工作制首先是在适用对象上有一定特殊性,并非所有劳动者都应该适用.相关法律对弹性工作制实行人员也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