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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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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期限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是有自由辞职权利的,劳动者想离职的,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就是签订了劳动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那么,五年服务期限合理吗?本站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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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期限


国外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中,一般是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在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如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arth Web, Inc.诉Mark
Schlack违反雇用合同和侵害起商业秘密一案中,援引1997年的DoubleClick, Inc.诉 Henderson
一案认为,网络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期间不宜超过6个月;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面对发展变化迅速且无地域限制的网络产业,一年期间的约定过长。该法院最后以原告限制被告在工作间接触机密资料和雇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禁令主张。在特殊情况下,竞业限制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这是特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见。

我国竞业限制期限的制定过程中事实上鼓励了科技人员、高层经营人员的正常流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衡企业与劳动者利益,使更多科技人员既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又能为社会多作贡献,并在深层次上保护企业正当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障企业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