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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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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法,第50,51,52条的具体规定是: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