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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应该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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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应该如何判刑
环境监管失职罪应该如何判刑
一、什么叫环境监管失职罪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求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出现,那么何为严重后果,或者说需有怎样的后果检察机关才会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立案呢。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