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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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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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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应当由谁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据此,延长拘留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第一,法律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特殊情况”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于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都以所谓的“特殊情况”为由延长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些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认为,一般案件拘留后只要在七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就不算程序违法,从而忽视了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规定,致使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的案件很少。

第二,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在理解上出现偏差。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该款时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只要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就将提请批准逮捕时间延长至三十日;二是有些嫌疑人虽然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但公安机关所取证据已达到逮捕的要求,本来在七日内就可以提请批准逮捕,却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