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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0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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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0条第三款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第三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其解读如下:   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经过用人单位重新培训或者换岗仍然不符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合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如果未经过培训用人单位就辞退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必须要重新培训或者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才能按照该条款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