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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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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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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一般是由于特殊的情况,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合同无法履行,暂时停止履行。中止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特殊情况消失,继续履行合同;另一种是特殊情况没有消失,那么就可能从中止变成终止。   1、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同上;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提出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续订的,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提出续订,劳动者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签订解除或者终止的协议,协商解除离职补偿等事项,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中止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