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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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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