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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该怎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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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该怎么变更
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该怎么变更
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者丧命,其宅基地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未建房屋的,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回。
2、已建房屋的,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1)继承人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使用权应隶属村民户内家庭人员共有共有,尽管《建设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户代表,但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户代表的丧命,不会导致户的消灭,其余人员能够依法继承房屋,继续使用宅基地。
(2)继承人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包含城镇居民)第一百四十七条限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给钱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罚。根据“房地流转一体”原则,该房屋占地表积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的继承而一并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限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隶属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限定,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可见,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不符合获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法定要求。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隶属公民个人财产,根据限定,是能够继承的。所以,即使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继承乡村房屋不符合获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但是,该继承人能够继承房屋,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直至该房屋不可寓居,宅基地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