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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到第二年成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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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到第二年成本票
提前收到第二年成本票
本票如果是定日付款的,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本票委托收款的,需要在本票到期前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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