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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租赁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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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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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1.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合同的生效日期;
2.标的;
3.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4.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
5.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办法;
6.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7.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
8.租赁期满后资产的返还和验收;
9.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