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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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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错误
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刑事诉讼的移送管辖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刑事诉讼法根据》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表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如被告人数个犯罪或同一犯罪不同情节分散于几个同级法院管辖区内,哪个法院最先受理了起诉,一般应当由其审判,此即优先管辖,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二、刑事诉讼的移送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主要犯罪地即最严重或影响最大的犯罪或犯罪情节所在地,如果由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审判将更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更有利于核实证据材料和查明事实、准确处理案件或者便于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就可认为有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的必要。但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在移送案件前,必须先与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受移送法院接受移送后,不能再将案件移送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确需移送的,应报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