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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沭阳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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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沭阳土地纠纷
宿迁农村土地被征用怎么赔偿

依据《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耕地(不分粮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普通鱼池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精养鱼池、普通鱼池及其他养殖水面的规格标准见附件1。


(三)征收果园或林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四)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五)征收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居住区内部零星栽种小于0.6亩的土地视同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3000元、四类地区11000元。


(二)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九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7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600元标准执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5。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属村庄内部的,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不再另行补偿;属村庄以外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征地调查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十条 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