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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偿债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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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偿债抗辩权

在我国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是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提出主张行驶抗辩权的,但是可能很多人可能都对抗辩权不是很了解,抗辩权其实不仅仅是抗辩权,还同时履行不安抗辩权和优先抗辩等等,那么大家可能会疑惑,在我国什么是优先抗辩权,针对这个问题呢,本站网小编整理了一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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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偿债抗辩权是什么,有什么解释

既然先诉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那么该权利行使与否取决于保证人。申言之,先诉抗辩权必须要保证人行使或主张后才能发生对抗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的效力,法院既不能依职权加以审查,更不能在保证人没有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候,将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保证人,否则对于债权人就属于不公平。在这一点上,先诉抗辩权与时效抗辩权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如果保证人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没有行使先诉抗辩权,那么法院就应当直接判决债权人胜诉,即作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给付判决,而不能依职权援用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判决债权人败诉。所以,不仅是二审程序即便是在一审程序辩论终结之后,保证人就再也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