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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否可以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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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否可以申请诉讼?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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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否可以诉讼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民主、协商精神的具体体现,融合了行政法的强制性与民法契约的合意性,其以一种灵活而富有弹性的方法来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或自身行政目标,不仅满足了依法行政、高效行政的目的,还满足了民主行政、协商行政的需要,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行政管理领域,但也随之出现了许多有关行政合同的纠纷。然而,我国行政法至今未对行政合同的独立地位予以确认,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纠纷的解决途径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理论的指导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尤其是行政合同诉讼途径的空白与混乱,使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陷入一种窘况。因此,有必要从理论视角探讨行政合同司法诉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为行政合同纠纷搭建良好的诉讼救济平台,以期不断完善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法律制度。

一、行政合同诉讼的必要性

(一)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

依照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做出,并在违法时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一个行政机关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救济,端视其是否具有行政决定之属性”。[1]有学者认为: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那些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受理并对之进行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并被认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而本文讨论的行政合同虽然借助了私法中的“ 合同” 这一外在形式,但其签订与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或公共利益,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其也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实施的行为,而且同样能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既然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有可能会侵犯到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应该根据行政法治的原则将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否则相对人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最终也会影响到行政管理长远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