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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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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区别

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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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来说,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还有由此产生的一些细小的区别。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犯罪目的不同。行贿罪的犯罪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为本人,也可以是为他人或单位。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目的则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盗用单位的名义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3.犯罪的主观方面完全不同。行贿罪的故意所体现的是行贿人个人的认识和意志,而单位行贿罪是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者命令下实施的。某一行为只有体现单位的意志,才能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犯罪的起刑点数额和定性不同。

一般来说,单位成员的行贿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成立单位行贿罪:

第一,单位内部成员是根据单位意志所实施的行贿行为,才能认为是单位的行为。单位具体行为意志的产生取决于决策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因此,除法定代表人个人决定或单位决策机关集体决定外,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决策机关或法定代表人的批准、同意、承认或追认,自作主张而实施的行贿行为,单位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二,单位内部成员一般是以单位的名义而实施的行贿行为。对于盗用、冒用和滥用单位名义进行的,应追究冒用人、盗用人、滥用人的刑事责任,单位不承担由此种犯罪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单位内部成员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其职务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才是单位的行为。所谓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是指在单位章程明确规定其有权实施的行为,才是单位的行为。单位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很多,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是单位行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只能由单位内部成员自己负责,单位对此不负责任。一般在单位章程中,虽然不可能对行贿作出规定,但对单位成员是否有权处置这类问题,还是明确的。

第四,单位内部成员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行贿行为,才能认为是单位的行为。单位内部成员以单位为幌子,利用职权,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的行贿犯罪,由单位内部成员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归属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