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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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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时效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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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证

  何谓行政行为无效,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该行为则自始无效,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目前,我国尚未制定行政行为无效的实体法规定,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在判决种类上专门增加了确认无效判决,具有较强的前瞻性。虽然立法过程中对于判断标准以及是否分项列举等问题也存有较大争议,但最终还是确定了“列举但不分项”的作法。也正是因为法律并未针对“无效情形”进行具体列举,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审判法官认识和裁判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