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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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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税收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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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继承问题?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参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结合我国的《继承法》确定: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关于分配原则以及继承范围,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如果发生争议,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4,被继承人承包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到期后由村里收回重新发包。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  二,农村土地流转:  1,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2,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3,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