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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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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以上是对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的解答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