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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抬头人及收款人必须一致。
2、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及咨询业务,一律凭正本办理。
3、未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表“的其它各国货币票据一般不予受理。虽已列入外汇牌价表,但无法辨别真伪,不能立即收兑的外钞可以办理托收。
4、对于用于投资、贷款“或”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应先查询并核实真伪后再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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