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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栋房屋租赁承租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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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栋房屋租赁承租者权益
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租房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到《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一般规定,具体来说: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就意味着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对租房期限进行约定。要是还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


针对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随时解除租房合同。


3、租赁期限尚未到期,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