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法律知识站 人气:1.92W
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4、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5、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决定书会写明复工伤认定复议期限,一般为收到后60日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可提出对于结论、费率、待遇等问题不服的复议申请。材料检查在5日内完成,若需要补充会通知申请人,拒绝补交的不会继续受理复议。只有提出复议后才可进行诉讼。律师365提醒:申请人只能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厅中选择其中一个提出复议申请,不得对两者同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