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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劳务公司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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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劳务公司签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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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意和劳务分公司签合同的怎么办

单位可以直接辞退不签合同的劳动者或者是请每个不签合同的员工签署“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确认书”和“不同意办理养老保险确认书”。这个签字是应付劳动部门检查的,但无法完全归避企业相关的责任。

对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入职的员工,企业如果不想用工,可以发一个书面的要求限期签订书面合同的通知,让劳动者签收并保留证据,并且企业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如果他还是拒绝签订,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二)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