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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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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一款讲的是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方式。主体:地方各级检察院。(不包括最高检,最高检的规定在第一款)适用情形:满足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方式:1.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是上级检察院向它的同级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出意见。简称:“上级抗诉,同级提出。”注意:提起再审,检察院不能向统计法院提出抗诉,只能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