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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生的监护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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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生的监护人类型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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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生的监护人类型




    1、隔代监护型



    隔代监护型,即指在农村地区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孩子则是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隔代长辈来进行监护,负责照料、照管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起居、学习情况和安全问题等等。这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比较常见的一种留守儿童监护现象。隔代监护型,使得留守儿童依偎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具有亲情方面的优势。



    但是正因为这种血缘关系,使得监护人对留守儿童过分溺爱,出现“重养轻教”、“施教不当”等问题。再加上祖父母辈与留守儿童之间年纪相差大,在照管留守儿童方面往往体力不支;并且由于他们文化程度和教育背景不高,所以对于留守儿童的智力培养、学习管理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所以,隔代监护型也成为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现状中比较严峻的问题。



    2、单亲监护型



    单亲监护型,即是由父亲或母亲一人在家抚养的类型。农村父母外出务工时,大部分是一个家庭只出去一个。当父亲或母亲出去时间较长时,孩子则由另外一方父母进行照顾、抚养和教育,由另一方行使监护权,在很大程度上就相当于儿童生活在一个准单亲的家庭中。



    这种监护类型在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是比较常见的,并且多数是父亲外出,由母亲监护的情况较多。这样的生活环境对于留守儿童的成长与发展显然是有弊端的,因为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往往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比如父亲可以教育孩子勇敢,母亲教育孩子细心等。



    3、同代监护型



    同代监护型,即是由于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家里则是由年龄稍大的兄长、姐姐、堂兄或堂姐来照顾年纪稍小的弟弟妹妹。这种方式相对而言较少,但是也存在。这种监护方式下,由于监护人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这种监护方式如同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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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确定监护或监护缺失



    此外,我国农村地区还有少部分留守儿童根本没有临时监护人监护,而是自己独自生活,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他们通常是初中或初中以上的孩子,这一部分留守儿童有的是自己照顾自己,有的则还要照顾较小的弟妹。



    虽然这些儿童在留守儿童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他们的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普遍较弱,导致患病不能及时医治和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是容易被拐卖,二是留守女孩很容易成为被性侵害的对象。再加上这些留守儿童正处于青春发育期,通常自律性较差,情感波动较大,是非明辨力差,在父母监护缺失的状态下稍有不慎就会沦为问题青少年。



    留守生的监护人类型属于隔代监护,留守儿童的定义就是父母双方都不在家里面抚养孩子,因为生活所迫所以要到外地打工赚钱,这类孩子属于留守儿童,一般都是和家里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所以属于典型的隔代监护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