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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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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实际操作中更换委托代理人,应由你或新的委托代理人持新的授权委托书及变更委托代理人申请书向法院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