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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校学生实习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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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校生仍属学生,其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并未建立身份隶属关系,并非完全独立的自然人,并未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实习受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应受用人单位管理,以劳动获取用人单位所付报酬。在校学生虽在实习单位实习,但其主要受学校管理,并不独立地为用人单位管理。其在实习单位所获报酬,仅是对于其实习劳动的一种补偿费用,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

      3.实习单位为在校生安排的工作多为期限较短、临时性或辅助性岗位,在校生并未成为实习单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

      综上,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非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争议也不是劳动争议,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为《劳动法》所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条例中规定请求工伤赔偿的主体是“职工”,即不具有受偿主体资格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学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主体的要求。

      但,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受伤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实习活动可视为学校委托实习单位在实习期间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在整个实习期间,实习学生主要由实习单位管理,因而在此期间出现事故,实习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推荐学生实习,实习是学生学习课程的一部分,学校也有疏于管理等责任。

      所以,实习生可以按照民事侵权纠纷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是因为实习工作是经学校推荐的,这样学校可以承担部分责任)。

如果学校有条件,可以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商业保险,这样的话,在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可由保险公司赔偿,以分担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