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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终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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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中合同终止解读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合同编作为条文最多的一编,相较《合同法》构建了更加科学的合同规范体系,对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内容进行了完善。本次解读将重点阐述《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终止方面的完善与创新。

一、增设债的清偿抵充规则

《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明确主债务及利息和有关费用的履行顺序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三、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完善

《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增加了未约定情形下解除权的消灭期限,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四、完善通知解除规则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若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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