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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王某某矽肺职业病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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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王某某矽肺职业病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2002年6月至2013年8月,农民工王某某在安徽省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从事炮工工作。2013年8月,矿业公司因发生安全事故停产,王某某在家等待复工期间发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诊治。2018年11月14日经六安市某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2019年2月25日经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患职业病(矽肺)为工伤,并经相关部门鉴定王某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

王某某就工伤赔偿事宜来到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聂珺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矿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但矿业公司均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调解。2019年9月1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霍邱县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

仲裁庭审中,矿业公司提出王某某所在工作场所系陕西某公司承包,王某某的实际用工单位也是该公司,王某某与本矿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承办律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质证,提出了反驳意见。仲裁委员会经查明后,当庭驳回了矿业公司的申请。

承办律师抓住三个关键点提出代理意见:第一,根据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王某某请求解除与矿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王某某的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矿业公司依法应承担职业病工伤事故法律责任。第三,王某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有证据佐证,因矿业公司未给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七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2020年11月6日,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王某某与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矿业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168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