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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二卖”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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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二卖”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在股权转让的时候,或许会出现“一股二卖”的情形,对于“一股二卖”我们可能比较陌生,但或许你会有这样的经历:你已经跟商家预定了某个商品,商家又卖给了别人。“一股二卖”类似于此,即同一份股权卖给了两个人。

一、什么是“一股二卖”?

一股二卖,是指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

一股二卖产生纠纷的原因有以下两种:

1.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是为债权平等原则。由此可知,在一股二卖中,两位股权受让人在成立先后顺序上不具有优先权;

2.股权转让中,债权行为与股权行为相分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也是实践中“一股二卖”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保证股权的成功转移,不能仅仅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变更股东名册,还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登记。

二、“一股二卖”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对于“一股二卖”纠纷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如不是善意的便不能取得股权。

例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5449号]判决书中认为:

然公司将股权转让且变更登记至其关联方盛公司名下,构成“一股二卖”。盛公司系张个人控股的企业,该公司对存在在先另一股权转让合同的事实应为明知,在此情形下,康城公司既可依据合同法关于转让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主张在后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亦可要求与然公司解除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对于原股东造成的损失,受让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75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王某茹不但未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反将名下所持有的被告某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至案外人某鲁公司名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一股二卖”之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丧失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可能,严重侵害并限制了原告对外行使股东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茹返还股权转让款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除此以外,受让股东还可以请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若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受让股东自己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结语

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很严格的,外部人想成为公司的股东,不仅需要满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需要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否则便会面临“辛辛苦苦一大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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