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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伤者有个人体质问题该怎么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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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伤者有个人体质问题该怎么认定?

 

A驾驶轿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与行人B发生刮擦,致B受伤。该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B无责。B由此产生医疗费用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52460.16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之后伤者B在某某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中载明“B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

 

 

律师分析:

 

 

第一、关于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参与度问题,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按参与度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B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B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更不能以伤残鉴定意见结论中将B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

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引发系肇事者A驾驶机动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碰撞行人B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B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所致,事故责任认定B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B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B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走的B对将被机动车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A驾驶机动车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作为免责事由?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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