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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的诉讼继承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占有遗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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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占有遗产房屋,引发的诉讼继承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D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吴某名下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117000元……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吴某孙某为夫妻,共育有两女,分别为本案原、被告。孙某1993年死亡,吴某2020年死亡,二人均未留有遗嘱。现原、被告之间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认可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房屋坐落。认可孙某吴某夫妻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孙某死亡后,被继承人与被告长期共同生活,由被告照顾。涉案房屋是被告于1998年7月出资购买,购房款为23946元,为被告向朋友借款购买。购买后,被告出资并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被告认为涉案房屋是被告的。

被继承人生前,一直由被告照顾被继承人,原告没有照顾及赡养被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不闻不问。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由被告继承,原告应该不分遗产。2019年涉案房屋开始出租,租赁合同至2022年11月,租金每月7800元,但是涉案房屋出租的租金用来支付了被继承人搬出来居住的房屋租金。

 

法院查明

吴某孙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女,即孙某君孙某洁孙某1993年死亡,吴某2020年死亡。

1998年吴某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由吴某购买原宣武区D房屋。现该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

另查,涉案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每月租金7800元,该款项由被告孙某君收取。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涉案房屋也是其出资购买。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的房屋拆迁以后于零几年才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并称其会不定期给被继承人一些钱。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吴某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房屋由原告孙某洁、被告孙某君共同继承,其中原告孙某洁占有上述房屋40%份额,被告孙某君占有上述房屋60%份额;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孙某君给付原告孙某洁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房屋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房屋租金收益468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分割涉案房屋时应予多分。具体比例为原告继承40%份额,被告继承60%份额为宜。

关于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租金收益一节。被继承人死亡后,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虽已不属于遗产范围,但法院亦可一并处理。法院应根据双方继承涉案房屋的比例对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租金予以分割。

被告要求涉案房屋全部由其继承一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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