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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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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达,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男方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何为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性质如何?如何有效分割网络虚拟财产?本文试着给出一些建议。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网络虚拟财产?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有很多,作者试着给出一个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互联网络中,能够产生交易价值的数据资源。其特征比较明显:一、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数据信息资源;二、存在于互联网络中,基于网络互联,使该种数据信息资源产生联通;三、该种数据资源能够产生交易价值,具有财产的属性。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权利,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本质属于债权,当然大部分人的观点是,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权,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作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给与其物权的定性是合理的,因为在物权的框架内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做到有效分割。如果认定其为一种新型权利,势必给审判造成很大的障碍,导致无法可依。

关于网络虚拟分割时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注意的是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毕竟网络虚拟财产由网络服务商开发,由用户投入金钱、时间、精力在购买、维护、运营,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约定及分割也要参照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达成的协议。

其次,但一般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归属于用户,这是分割网络虚拟财产的基础,用户通过在网络服务平台上注册等方式在获得网络产品的使用权,用户通过不断的投入金钱、时间、精力,运营、维护、管理网络产品,使其具有一定的价值或通过交易方式直接获得网络虚拟财产。

最后,要考虑注册主体、网络虚拟财产个人属性、夫妻财产属性及其他共有人权利保护的问题。

关于如何有效分割网络虚拟财产。

这个举一个例子说明

小明和小红共同经营一个实体时装店铺,两人共同经营网店,在网络上销售服装,并依托微信朋友圈建立了几个客户群。同时两人也玩各种小视频,也会有点生意来源。上述网店、微信朋友圈中的客户群、小视频都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产。那么,如何分割呢?如果小明和小红有相关网店等网络虚拟财产的经营等方面的协议,应该按照协议来履行。没有协议的,网络虚拟财产分割不损害功能价值的,可以分割。分割损害功能价值的,以一方获得,另一方获得补偿款为原则。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同时给另一方以补偿款。依托于网店的微信客户群也作为网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一方竞价获得。注册在一方名下,其未获得上述网络虚拟财产的,应该协助另一方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网络服务商应该予以配合。至于小视频,因其主要的功能是娱乐,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无需进行分割。

如果上面的网店除了小明和小红经营,小强也参与了经营,系三人合伙,那么在分割网店时等网络虚拟财产时,应将怎样操作?此时,离婚案件中分割的财产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可以就小强针对网店等权益进行分割,因小强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不参与离婚诉讼,三人协商一致,在保障了小强的权益下,小明和小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就网店等网络虚拟财产进行风格。如二人不能与小强协商一致,则在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不予以分割,待小明、小红离婚后,三个合伙人可以继续协商分割或另案诉讼分割。

总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以物权的逻辑和处理方式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这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当然,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形成更为复杂,如果想高效、便捷、经济的处理,尤其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成熟经营的网店,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内以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就网店等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价值认定、分割方式等进行事先约定。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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