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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如何分房?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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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未来的婚姻一个安身之所,很多情侣在婚前便着手共同购置房产,作为将来结婚的婚房。由于在购房时,双方都考虑到即将结婚,所以对房产证上产权人是谁的名字并不重视,这往往为未来的婚姻埋下了隐患。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如何分房?

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有些情侣很遗憾未能修成正果,无法顺利走进婚姻的殿堂,最终选择分道扬镳。那么问题来了,当爱已成往事,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处理呢?情形一:房子被认定为“赠与” 

如果情侣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另一方要主张房产为出资方赠与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出资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一旦认定房产为赠与,赠与的部分即为另一方无偿取得。

但在现实的案例中,要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很困难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根据日常经验来判断,像房产一类比较贵重的资产,如果没有特殊目的,单纯赠与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没有证据支撑的话,不按照赠与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出资一方的经济实力,在认定赠与的过程中将会被充分考虑。

案例

2014年张先生和陈女士开始谈恋爱并同居。2018年初,张先生与陈女士商议,想购买店铺经营服装,但缺少资金。由于当时双方是恋爱关系,张先生同意将南通的住房卖掉,不够的部分再让张先生父母借钱凑齐。之后,张先生先后向陈女士银行账号转账141万元,陈女士将该笔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2018年7月,陈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店面房),房款合计156万元。

两人的恋爱关系,并没有能一直维持下去。2019年双方分手,但并没有对恋爱期间的财物进行分割。分手后,先生想向女士要回这141万元,便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向陈女士先后转账的141万元,可认定为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本案在原被告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将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对这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女士应返还原告张先生141万元。评析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送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不应当要求返还。但是,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物权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情形二:房子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共同购房,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

情侣在恋爱期间共同买房,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房屋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同时,按照各按份共有人对该共有财产的贡献度,结合其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

案例

20176月,张某和王某确定恋爱关系。20191月,张某和王某共同购置了位于上海市某区的商品房房屋总价450万元。首付款160万元,其中张某出资100万元,王某出资60万元,商业性贷款290万元。张某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为290万元。王某向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就前述贷款与借款人张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随后,双方作为抵押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以所购房屋为前述贷款提供担保。房屋登记为张某与王某共同共有。20198月,张某与王某感情不和分手,双方因该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张某与王某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房屋产权登记为张某与王某共同共有,房屋应确定为双方共有。现张某与王某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亦应予准许。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双方份额。鉴于双方对共有房屋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考虑系争房屋为张某出资较多,房屋贷款人为张某,由张某一直还款,且房屋由张某实际居住使用,依法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同时结合系争房屋现值为480万元,法院酌情确定张某应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65万元,剩余银行贷款由张某继续偿还。王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协助张某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情形三:房子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

1、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分手后房屋产权方应向另一方返还房屋出资款。

2、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分手后实际出资方可要求返还房产或者购房款。

案例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底相识恋爱。2012年12月,李某和张某共同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某楼盘,以张某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其中首期款70万元,全部由李某支付。2013年4月起,双方产生矛盾,最终感情破裂而分手。李某要求张某返还购房首期款70万元被拒绝,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70万元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原告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因此,一审判决张某应当返还购房款70万元。张某不服,上诉,二审中又撤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评析

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赠与生效的前提是双方结婚,出资方可要求返还房产或者购房款。关于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在产权认定上意见不统一,有的法院将房产视为赠与的物品,会判令非出资一方返还房产;有的法院则会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以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将房屋认定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将出资人的出资视为赠与物品,要求被赠与一方返还购房款。

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买房,应该如何做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呢?

1.

如果是以出资一方的名义购房的,这种情况风险最低,无论是房子的权属登记还是将来婚前婚后利益保障上都是最好的。

2.

如果一定要以情侣双方的名义进行购房的,建议双方通过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就出资比例、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明确约定。

3.

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购房,在支付购房款的时候,一定要使用自己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不要使用现金。

4.

妥善保存在购房过程中签署的各种协议文件、购房相关票据、付款凭证等材料,以便日后万一出现纠纷无法协商时,有明确证据证明出资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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