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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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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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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已登记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分割没啥难度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建议你咨询律师:(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