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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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