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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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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成立要件是:
转让协议的签订人具备转让和被转让的资格,均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对转让条款协商一致,依法进行。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情形,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未当然取得股权额,受让方要取得股权必须在完成股权的交付方可,即才发生物权变动,受让方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成立要件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确定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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