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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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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侵权人承担举证的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责任承担规定是什么?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在我们国家是非常严峻的问题,因此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的。如果因为环境方面发生侵权行为,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并且需要进行一定的举证。由被告进行举证,这是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