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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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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在发生环境污染损害的时候,有可能造成人身的损害,还有可能是造成了财产的损害。但无论是哪种损害都需要对受损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这是肯定的。那么我国关于这块的赔偿是如何做法律规定的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下面就让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在目前适用的法律中,涉及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部:

1、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二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其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7、对环境要素予以保护的专门性法律的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而专门性法律属于对各类环境要素予以保护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它们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也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而,在第一、二、三层次的法律适用中,应当依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原理处理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在特别法有不同规定的,特别法应当被优先适用;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普通法的一般规定。在对某类环境要素进行保护时,国家颁布了众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下,它们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也应当得到重视。环境污染致害的行为同时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法律规定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更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我国对环境污染损害这一块作出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你更加深入的了解这方的内容。要是你觉得小编带来的文章还不能解决你的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量为你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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