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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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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定义是什么?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的基本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打个比方,侄子对于叔叔或伯伯的扶养,侄子从法律上对他的叔叔或伯伯,是没有扶养义务的,但是如果侄子扶养了叔叔或者伯伯,给付了相关的费用,那他是不好依据这个不当得利来要求返还的。二是对于救助自己生命的人表示的感谢费,媒人所支付的报酬,民间正常的礼尚往来,这些实际上都属于我们传统道德范围的一部分,他们都应该视为履行一个道德上的义务,今后均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有哪些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明确了利益不存在时返还的规则,即不当得利受益人获得的这个利消失时,该如何处置?

应当区分这个不当得利人,主观上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善意的就是不知情,恶意的就是知情,如果是善意的得利人,那么返还的义务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果是恶意的得利人,那么无论利益是否存在,他均要返还。

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因不当得利承担责任的范畴。通过事实还原得利的主观善意恶意,增减得利人的责任,促进人遵纪守法,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惩戒功能完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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