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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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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最新合同编违约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

(1).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2).依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强制履行

(3).继续履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格、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以下几点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代替履行的费用。

(二)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法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yu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等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者履行其义务但不符合其约定的行为时,未履行方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可以是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也可以是非金钱债务的继续,或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可以请求对方更换、退货等,在对方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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