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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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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义务有哪些
所谓的居间人,是指为双方交易提供机会、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的人员。我们现实生活中比较熟悉的房产中介人员,实际上就是居间人。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如实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的义务;另一个是尽量促成双方交易的义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居间服务有一个特点是,只有促成了交易,才能够主张支付报酬,没有促成交易,是不用支付报酬的。
相反,如果居间人不尽责,因为其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了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居间人进行赔偿。
当然,出于公平的考虑,法律规定,居间人在没有促成交易的情况下,虽然不能主张劳动报酬,但是可以请求居间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合理开支,比如车费、餐费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实际产生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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