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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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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规定了要约的定义,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行为除了具备一般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行为之外,还需要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向合同相对方基于签订合同意图的心理向对方做出的讨价还价行为,向别人传达想要购买的意图等都是合同要约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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