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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瑕疵履行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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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瑕疵履行是什么

合同瑕疵履行的种类有哪些

瑕疵履行在中国立法中称为“质量不符合约定”。瑕疵履行属于不完全履行的一种形态。与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相比,瑕疵履行虽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可认为履行的行为,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则属于无履行的消极状态。不完全履行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叫作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加害给付和瑕疵履行有一些差异。 举例来说,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一头牛,你交付的是一头病牛,这头病牛当然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种履行就叫作瑕疵履行,如果这头牛买回去以后病死了,你就应该赔偿,这时就是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是赔偿病死的牛的价值。但是如果由于这头牛有传染病,买回去以后传染给了买受人家里其他的牛,造成其他的牛也有生病、病死的,这种情形下,造成了其他财产的损失,这就叫作加害给付。

二、合同瑕疵的种类

1、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旅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对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已经失去意义,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赔偿损失;在延迟期间,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担该损失责任。

2、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瑕疵履行方的过错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包装不符合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

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方不能依据违约责任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 在服务消费合同领域内,经营者有保证服务质量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瑕疵履行的法律责任。这里也提醒消费者,选择存在瑕疵的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3、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接受合同标的一方没有及时接受对方的给付。通常认为,受领不是义务,但合同中约定约定应当在何时受领标的并于受领后给付价金的,受领人的受领就构成了义务,对方的权利实现有赖于受领人的受领。 如果因为受领人的延迟受领构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瑕疵履行,主要包括迟延履行、加害履行以及受领迟延这三种类型。瑕疵履行属于不完全履行的一种形态,合同瑕疵履行是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所以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严格履行,否则是会产生很麻烦的后果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锦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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