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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购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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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购销合同

油品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供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需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

油品 牌号 数量 质量等级 单价(元/吨) 总金额

1、

2、

合计标的金额

第二条 乙方若需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需经双方重新书面确认。

第三条 油品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在乙方自提时,乙方逾期提油的,自乙方逾期之日起风险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 油品验收

1、验收时间:若甲方配送的,乙方可现场监卸,如有异议须在卸油过程中及时提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自提的,须在乙方罐车或其他运输工具离开提货点前提出,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3、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共同将提油油库封存的油样或甲乙双方封存的其他油样送往油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4、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是油轮、油驳的,发货油品数量误差超过±3‰的,以实际发生额结算;油品数量误差在±3‰之内的,以提油单(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5、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若无国家标准的,则执行合同签订地地方标准或中石化标准。

6、检验费用: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过错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无过错的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结算

1、结算内容:油品货款、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延迟支付货款的滞纳金等。结算数量以提油单(卡)记明的数量或经甲方及乙方加盖公章或授权的人员签认的送油单为准。

2、结算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汇票、转帐等甲方认可的方式付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因甲方行为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包换。

2、由于不可抗拒事故或承运人所致,使卖方不能如约发送货物,卖方必须在交货期限内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买方,但卖方不负违约责任。

3、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时结算

(2) 有证据证明乙方已失去偿债能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选择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第九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一致。

2、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包括相当区域范围内的脱销或缺货而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能不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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