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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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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一、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三、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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