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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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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订金,一个是“决定”的“定”,一个是言字旁的“订”,两个dìng jīn汉语拼音一致,现实中经常被混淆,但其法律意义却不一样。“决定”的“定”,这个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主要见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等。言字旁的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此加以规定,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应当理解为增强其履约能力的预付款的交付。很困惑吧,下面来详细分析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决定”的定这个定金,具有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即定金罚则;言字旁的订金则不具有担保功能,其本质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即言字旁订金可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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