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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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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金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有的时候,即使大家在餐厅提前预定餐位,都需要向商家支付一部分的定金。除了定金以外,双方也会约定交纳一部分的订金。其实这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表达的意思和法律后果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交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怎样的?

交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交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怎样的?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为合同能够履行而预先支付的合同价款。在履行合同时,订金直接冲抵合同价款。如果合同没有履行,不论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要退还给将交付订金的人。

二、合同定金违约如何赔偿?

合同当事人有定金约定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那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其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其实定金是作为一种担保的,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话,那么是没有权利要求返还的,作为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的话,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不一样,如果没有履行合同的话,直接将订金退还给对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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