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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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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